中医药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药期刊的管理,促进中医药学术交流,振兴中医药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药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并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按年、季、月、周顺序编号,连续出版的科技、管理、教育、信息类期刊。
第三条 中医药期刊出版工作是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和中医药法律、法规,报道中医药新的科技成果,传递中医药科技信息,增进学术交流,普及中医药知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 中医药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性的中医药期刊实行统一行业管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期刊编辑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期刊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中医药期刊的申报、核批及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种中医药期刊办刊方针的执行情况、期刊的编辑出版质量以及对国家有关期刊编辑出版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编辑、出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编辑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组织中医药期刊的审读以及奖、惩等工作,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有领导责任。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对期刊实施具体领导和管理,要有一名领导主管期刊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审核期刊的重大报道内容和选题计划,在技术上负有直接责任。
(二)负责期刊内容的保密审查,在政治上负有直接责任。
(三)保证出版中医药期刊必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七条 编辑部门包括实体编辑部门和根据需要组织的编辑委员会。编辑部应按办刊条件组建,编辑部可由主办单位聘请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编辑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认真贯彻办刊方针,切实保证期刊质量。不同类型的期刊要反映出各自不同的特色,不断积累经验,充分发挥期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负责期刊的选题、组稿、审稿、编辑加工、编辑设计等工作。
(四)密切与作(译)者、审稿者、通迅员、读者的联系,搜集反馈信息,不断改进编辑工作。
(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保密规定。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作者稿酬和审稿、编辑加工、校对、发行等费用。
(七)按时向局政策法规司送缴期刊样本。
第八条 中医药期刊的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水平,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编辑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编辑人员应当具有大专毕业或相当于大专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三)热爱编辑工作,有较强的编辑意识和较高的文字水平和写作能力。
(四)熟悉编辑、校对、出版业务。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章 期刊划分范围
第九条 中医药期刊包括: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刊登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中医药发展动态及中医药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的技术、工艺、设计、设备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中医药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照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五)科普性期刊,指以刊登中医药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第十条 中医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正式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
非正式期刊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人“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局机关在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挂靠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主办的中医药期刊申报和审核工作。需要创办的期刊,由主办单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提出创办期刊申请,同时抄报各省科委。申请书要同时写明创办期刊的刊名、宗旨、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发行数量等主要事项。
第十二条 创办正式期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审查研究报局审核后,由局行文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国家科委审批。
第十三条 创办非正式期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审批。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对所办期刊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挂靠局的机构)和地方单位合办的期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报批,并对所办报刊负责。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登记的正式期刊改变期刊名称、主办单位、文种、登记地区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改变发行范围、刊期、合刊、停刊,以及变动出版发行单位等其他登记项目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已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并领取了准印证的非正式期刊,改变第十五条所列项目,均需经主办单位同意后,按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期刊一经批准,主办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批准后四个月内不办理登记和半年内不按规定出版者,原批件作废。
第十八条 正式期刊设立期刊社和编委会,须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后)每期应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宣传处寄送样刊。
第二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四月和十月两次审批和报批期刊(包括更改事宜),各申请单位须提前一个月将创办期刊或更改登记项目的申请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家由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第五章 期刊的经营
第二十一条 凡独立经营、单独核算、出版正式期刊的期刊社,经主办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核准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他经营执照,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期刊登载广告,须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验明有关证明、批件,防止出现虚假广告。
第二十三条 正式期刊不得刊登、转载、摘编有关非正式期刊、内部发行的图书、资料等出版物的内容,不得刊登涉及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活动的消息。
第二十四条 中医药正式期刊定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直接向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申报,按批准定价执行。非正式期刊的工本费一律由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计算估定,不得擅自制定。
第二十五条 非正式期刊编辑部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非正式期刊禁止向国外传播,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认真贯彻中医药期刊出版方针和政策,办刊质量高、效益显著的编辑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会同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检查、停刊整顿、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颁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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