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一对夫妇擅自向阴沟内倾倒有害原料,致使向化中心小学二年级女生李某在影剧院看电影时中毒致残。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黄某夫妇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3.9万余元;崇明县向化文化发展中心赔偿3.4万余元。
2001年11月29日9时30分,崇明县向化中心小学组织学生观看电影,当学生进场时闻到一股浓烈的异味,学校老师马上和影剧院交涉,影剧院工作人员解释此异味系镇上一对夫妇释放液化气所致,影剧院已喷洒过空气清新剂,对观看电影并无妨碍。于是,老师继续带领学生进场。9时40分,电影按时放映。约一刻钟光景,部分师生因异味刺激,出现呛咳、头痛等症状,要求影院立即停止放映,全体师生随即退场回校。尔后,相继有数名同学感觉不适,甚至恶心呕吐,被送往医院诊治。后大部分同学康复出院,唯有该校二年级女生李某出现整日嗜睡、反应迟钝等精神异常症状。经鉴定,李某患有有害气体吸入后继发感染伴有精神障碍,目前为癔症样表现,符合六级伤残。
事发后,当地政府查明有毒气体来自电影院旁边的阴沟内,系该镇一黄姓居民私自搞合成煤气试验后,其妻汤某将试验用的残液倒入阴沟所致。为此,李某的家长将黄某夫妇和向化影剧院的上级单位镇文化发展中心,以及向化镇中心小学一起告上法庭。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有害气体来源汤某向阴沟内倾倒的碳5原料,而黄某明知碳5是微毒或低毒的化学危险物品,对使用后的残余原料不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其妻汤某擅自将碳5残液倒入阴沟内,而后黄某夫妇用水冲洗,更加剧了有毒气体沿阴沟下水道向向化影剧院散发。由于黄、汤的这一重大过失行为,严重危害了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对李某中毒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镇文化中心下属的向化影剧院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封闭影剧院,反而盲目自信继续播放电影,最终导致学生中毒事件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而向化小学及时采取了撤离影剧院的措施,故向化小学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做出如上判决。
看电影吸毒气致残
小学生获赔1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