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及法律体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先后制定过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138条。1988年、1993年、1999年全国人大曾分别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

    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劳动、休息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等。

    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门类构成。1979年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得到全面、迅速的发展。到2001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400多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近千件,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达上万件。它们覆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已经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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