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成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保证人民享受广泛的民主和权利,又保证行使国家权力的集中和统一;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等其他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中有各界、各地区、各民族、各阶级和阶层的代表人物。他们来自人民,平时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了解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也可以向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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