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库区投资优惠政策重庆三峡库区投资优惠政策
|
....为了更好地吸引国内外商人、企业家来库区投资建设、共同发展;吸引国内外明星企业、名牌产品来库区安家落户,国务院、重庆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着力改善库区投资环境,为发展库区经济,扩大移民安置容量创造有利条件。
国务院出台库区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进口物资关税返还政策。国务院国办函(1996)82号文“同意从1996年至2003年底,对三峡库区内资企业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实行每年核定1亿美元进口自用物资额度,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的政策”。进口自用物资主要是指服务于开发性移民的项目,如道路、桥梁需要进口机具、原材料等。进口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
中国人民银行安排重庆库区联营专项贷款。银行(1997)210号文“关于安排重庆市三峡库区联营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从1997年至2010年,在重庆市当年信贷规模与资金计划之外,连续5年每年专项安排重庆市三峡库区企业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15亿元(简称“联营专贷”)。其中,一半用于库区内、外企业联营的技术改造项目,一半用于联营企业的流动资金。
联营贷款的对象为三峡库区与库区内外联营企业法人。联营贷款的使用范围为三峡库区内、外企业联营所需资金。联营款主要支持三峡库区淹没涉及的18个区、县与其外部(包括重庆市以外,也包括重庆市内非淹没地区)联营的企业。其中,技改专贷必须全部用于联营的生产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联营的生产型企业,也用于为生产型企业提供产前、产后服务的流通企业对外联营的资金需要。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