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及经营管理方面享有自主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自主权决定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除国家规定部分外);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主权决定职工的招聘和解雇,允许跨地区、跨省招聘,不需送劳动管理部门报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本企业章程,设置组织机构,聘用和解聘各级负责人;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内外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并免交地方附加费;
  (六)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不受限制;
  (七)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产品定价自主权。优先保证土地使用、劳动力雇佣、原材料供应、水和电力供应、进出口配额等各种生产要素。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农业综合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凡举办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特别鼓励产业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国家规定税率纳税后,高于15%税率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
  (五)设立在兰州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设立在兰州市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按国家规定税率纳税后,高于24%税率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
  (六)对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范围,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境增值税;
  (七)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境增值税;
  (八)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40%,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可自由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十)新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应缴纳的房地产税从房产建成之日起可分别享受5年和3年的先征后退税收优惠;
  (十一)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业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先征后退;
  (十二)外商投资免征屠宰税。
  (十三)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元器件、燃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等,享受保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享有下列优惠:
  (一)外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如下优惠:
  1、成片开发荒山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新开发区,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收15%的土地出让金;
  2、开发荒山荒地、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3、举办合营改造项目,中方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的,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收15%的土地出让金;
  4、举办本规定第四条特别鼓励产业的和在开发区内举办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收20%土地出让金或经省政府批准使用土地;
  5、利用非宜农荒山、荒滩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免征土地出让金。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特别鼓励的产业及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2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50-100万美元,投产开发后,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0-3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300-5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费用优惠:
  (一)参与旧城改造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和人防结构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原材料生产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省内出差、旅行、食宿、就医、购物、子女入托上学和旅游景点门票的收费一律与省内居民相同;(三)外商投资企业按每日出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举办第四条所列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列配套条件优惠:
  (一)给予中方合营者优先安排扶持外商投资专项贷款,其中外商投资额在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并优先安排固定资产投资、开发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二)中方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改造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优惠5-10%;
  (三)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及桥梁、隧道,车辆过往收费标准按核准的高于省内同等级公路收费标准一定比例自主收取,经营期内政府不再批准新建与其并行的同类项目。经营期内不能获得预期利润的可以延长经营期,直到获得合理的利润;
  (四)建设经营发电站的,其上网电价按有关规定从宽核定,由电力部门负责收购与销售;
  (五)合作开办教育机构、建设经营医院、资源再生利用、环保项目和经批准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可给中方企业配套建设奖金补助;
  (六)成片开发荒山荒地用于农、林、牧、渔业发展项目的,政府给予农业建设资金配套开发;
  (七)经政府批准的其它特殊配套条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可采用以下方式和渠道,为建设和生产经营筹措资金:
  (一)经批准向社会发行债券,在企业内部发行股票;
  (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在有外汇经营的银行开户,办理外汇收支和融资业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境外借款,自借自还。经批准也可由中方担保向境外借款。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外汇平衡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收购本企业以外的产品出口,解决外汇平衡。外商投资企业经国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算。外商持有25%以上股份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省内外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新的企业,外商资产占总投资达到25%以上者,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引进外商来我省直接投资的中介人(包括个人和和组织)给予奖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企业的受益方奖励;外资企业,由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奖励的比例如下:
  1、外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外资额的0.3%计;
  2、外资额在101万—500万美元的,其中100万美元按0.3%计,其余按0.25%计;
  3、外资额在501万—100万美元的,其中500万美元按0.25%计,其余按0.15%计;
  4、外资额在1001万美元以上的,其中1000万美元按0.2%计,其余按0.15%计。
  奖金按实际外资到帐额计算,并按引进外资的币种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奖金措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民和华侨为内地亲友兴办生产企业捐赠10万美元以上的奖金或生产设备者及捐赠奖金或生产设备用于向国内企业投资或购股达到企业资产总额25%以上者,可以申办外资企业,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个人兴建或购置应纳房地税的民用房屋,暂免征收房产税。实际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可指定其内地一户亲友,在投资企业所在地落为城镇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资5万美元以上的,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证书以资鼓励;捐资价值占该项公益事业总投资在80%以上的,经省政府同意,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名字命名。 
  外商投资方式外商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举办股份制企业;
  (四)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
  (五)购买、参股、承包和租凭经营省内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六)购置房地产;
  (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八)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
  (九)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十)“无追索”融资或不增加债务的其它投资方式;
  (十一)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外商投资产业导向外商可以举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允许的任何产业项目。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高、新科技产品开发及其它新兴产业。
  (一)农业综合开发
  1、共同建设经营农田水利灌溉工程;
  2、节水农业、中低产田改造及荒山、荒地开发;
  3、建设经营优良品种培育基地和先进的农业示范基地;
  4、建设经营农业、林、牧、渔新产品;
  5、建设经营农副产品保鲜及加工。
  (二)能源、交通、通信和基础设施
  1、建设经营火力和水利发电站;
  2、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
  3、共同建设先进通信设施;
  4、共同建设经营民航机场;
  5、共同建设经营甘肃境内铁路及地方铁路、城市地铁及其它交通设施;
  6、土地连片开发及其配套设施;
  7、经批准的城市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三)矿产品开采、冶炼和加工
  1、有色金属及系列产品开发和生产;
  2、黑色金属及系列产品开发和生产;
  3、非金属矿产品开发和生产;
  (四)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化肥及高效安全的农药生产;
  2、聚氯乙烯树脂、乙烯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3、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合成橡胶和精细化工;
  4、经批准的其它石油化工产品生产;
  (五)新兴产品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8、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六)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
  (七)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外商可采用多种方式参与对全省范围的现有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可以参与对一个车间、一个产品的嫁接改造和整厂的改造乃至全行业的嫁接改造和购买股权;
  (八)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及其它公益性事业
  1、建设经营医院;
  2、合作开办除义务教育之外的各级种类教育机构;
  3、共同开发经营文化产业;
  4、建设经营卫生防疫项目;
  5、建设经营体育场馆;
  6、经批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试验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九)旅游服务业
  1、历史遗迹和旅游景点的开发;
  2、旅游设施的建设与经营;
  3、旅游产品的开发;
  4、旅行社
  (十)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产业。
  外商投资地区导向:甘肃省欢迎外商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于兰州市区和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连海经济开发区、白银经济开发区、敦煌旅游经济开发区、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陇西文峰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夏商贸经济开发区等国家和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并鼓励外商举办开发区或技术园区。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向中西部倾斜的方针,经批准外商可在兰州市区和开发区内举办金融保险、商业零售、对外贸易企业,及其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类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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