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
1、凡从本县范围外引进和争取的资金贷款无论有偿还是无偿,均给予单位或个人相应的奖励。
2、对于从上级政府部门争取的资金,无论资金有偿或无偿,均给予单位或个人相应奖励。
3、对于介绍、联系来我县合办、联营、独资兴办企业的有关人员均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奖励额度
1、对引进外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属于下列情况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实际利用额折合人民1-3%的一次性奖励。
从事煤炭工业和煤炭深加工转化;
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加工工业;
从事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商业服务、娱乐性等第三产业项目。
2、以引进资金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和从事农业开发、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及文教卫生、体育项目的,使用期在三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6%提取奖励资金,使用期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4%提取奖励资金。
对所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金融部门现行利率的,除按规定提取奖励资金外,每低于1厘的加2‰,反之每高于1厘的减扣3‰。对所引进资金属银行贷款的,使用期在三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提取奖励资金,使用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按实际投资的0.5—1%提取奖励资金。
3、凡从上级政府部门和计划部门争取的无偿投资,给予6%的奖励资金。
4、凡从上级政府部门和计划部门争取的投资,均奖计划和财政部门争取资金额0.1的奖励资金。
三、奖励兑现
1、凡争取到的无偿投资,资金到建设单位帐户后,由项目法人及时取得银行或财政部门的证明,向县计委作出书面报告,计委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所服务的项目成本,由项目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
2、引进的有偿投资,在引进资金进入用款单位帐户一个月内,用款单位或项目法人及时取得银行或财政部门证明,向县计委作出书面报告,计委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列入项目成本,项目单位一次性付清。
3、对于引进、介绍来我县合资、联办、独资办企业的,待投资完成后,按审计决算数据为准,由合资、联办、独资单位按审计决算报告向县计委写出书面报告,计委会同有关单位审定核实,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列支,给予一次性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