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略)
第二条税收优惠
(一)兰州市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设立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农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第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四年至第八年返还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第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返还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对我市特别鼓励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企业、农业综合开发、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事业、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环境治理工程和环保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所得税实行先由税务部门依率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政策。
(二)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兰州市内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兴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营批准权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三)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其它外商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的以外,一律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六)兴办矿藏勘察、开采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由财政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给企业。
(七)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燃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等,进口时予以保税,海关按实际加工产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内销部分核补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优惠
(一)外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
(二)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工业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减收50%优惠。
(三)商业、金融业、旅游服务业以及不属于上款的工业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市人民政府当年实施的基准地价减收30%优惠。
(四)获得优惠地价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五)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收费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兰州市兴办项目,减半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增容费和人防结建费;产品出口企业、选进技术企业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原材料生产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热、原材料、货运运输和通讯配套设施建设,均按当地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先安排。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外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占比例,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等比例减收一年期用电权资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优抚事业费不上缴财政。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外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产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并免交地方附加费。
第五条其它
(一)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兰州市外商投资联合审批办公室代表市政府行使审批权,实行一个“商口”对外,为投资者提供从政策资询、办事程序咨询到项目审批的一条龙服务。
(二)对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及其它新兴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中方合营者优先安排扶持外商投资专项贷款,其中外商投资在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并优先安排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贷款。
(三)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对投资于公路、桥梁、隧道、集中供热、燃气、供水、环境保护和园林设施等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允许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兴办配套的加油站、餐饮、仓储、广告业和房地产开发等综合经营项目,作为对这类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偿。
(四)外商可采用多种方式参与对现有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可以参与对一个车间、一个产品的嫁接改造和整厂的改造乃至全行业的嫁接改造或购买股权。中方企业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整体改造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向下浮动10%-20%。
(五)为改造老企业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合营者可以用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作为出资。
(六)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七)外商投资企业按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八)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外汇平衡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收购本企业以外的产品出口,解决外汇平衡。
(九)国内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资产占总投资达到25%以上者,可享受本规定所赋予的优惠政策。
(十)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工作人员,可办理一年内多次使用的有效签证。
(十一)对外商投资在500方美元以上的项目,可实行以项目定政策,给予特殊优惠。
(十二)凡在该市一次性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可指定其大陆的一名亲友,在该市落户,包括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十三)对引进中外资金来该市直接投资的个人组织,资金到位投入项目建设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合资、合作企业由受益的中方企业奖励;外商独资企业,由受益的地方政府奖励(企业在开发区的,由开发区奖励)。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享受国家和省上制定颁布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在兰投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兰州市辖区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在兰投资兴办的企业,符合该市产业导向,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兰州市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