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在垦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和对现有企业实行兼并、承包、租赁经营,均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
1、凡来垦区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区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外商开放。
2、凡来垦区独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投产后五年内全额返还;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投产后免征五年;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可返还资源税三至五年;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间所得收益,视同完税处理。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免税期满后企业经营困难的和技改建设投入较大的还可视情况适当减免所得税。
3、凡来我垦区合资、合作新建生产型企业,外方投资占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对新增效益给予三至五年免征所得税、返还25%的增值税的优惠。五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减免税期间,所分利润视同完税处理。
4、凡来垦区独资、合资、合作与兴办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业、娱乐业、饮食业、旅店业者除外),三至四年内免征所得税,一至二年内返还营业税,三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5、凡来垦区投资与兴办各类企业,需占用耕地的,经政府批准后,按标定地价的30%-50%优惠出让给建设用地单位。
6、凡来垦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投资生产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6年。需用荒地的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7、凡以技术、商标等入股形式与我垦区的企业举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投产后3年内,技术入股方和可先提取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最多不超过20%,再股分红。属高、新、精、尖产品的项目和国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以项目定政策实行专项优惠。
8、鼓励企业以聘用和调用的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工资待遇双方协商确定,不受限制,有特殊贡献者可发给专项奖金。
9、鼓励外商兼并收购我农垦企业。兼并收购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在保证原上缴财政基数的前提下,超基数部分所得税免征3年。兼并收购微利或短期亏损的企业,在保证原上缴财政基数的前提下,四年内增值税25%部分中超基数部分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免征。
10、鼓励外商托管垦区现有亏损企业,经批准可确定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在一定期限内由外商无偿托管,托管经营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托管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全额返还;在保证原上缴财政基数的前提下,增值税25%部分中超基数部分予以返还;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达到资产保值目标,托管经营期内全部新增利润归经营方所有,并视同完税处理。
1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给予内陆运输补贴,每出口收汇一美元补贴人民币0.05元。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12、凡通过各种关系(不包括专门从事外资、外经、侨务及对台工作的公职人员)引荐外商来我区投资者,在项目投产后,可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的0.5-1%给予奖励,并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奖励金经政府批准后,由受益方负担。
二、外商在垦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需基建用地优先安排,场地使用费从廉,低于当地同类地区的标准。由我方负责办理项目报批、工商税务登记、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报关等手续。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企业董事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聘员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福利待遇;在不违反我国政府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制定职工的奖惩制度。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蓄水、电、燃料、动力和通讯设施,在垦区范围内的予以优先供应和满足需要。
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办场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凡由农垦内部供应的,价格从优。
六、允许外商直接与垦区的职工、家庭农场、非国有经济工商企业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七、外商在垦区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企业,可以优先照顾其国内亲戚在企业就业,协助办理其出国探亲和旅游手续,符合政策出港、出国定居的,我方可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八、外商在我垦区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企业,允许在国内聘请亲友充当代理人,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如亲友是境外人员,我方可协助办里区内、县内居留证。
九、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