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省内外及外商投资,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加大对外开放度,加快资源开发,加速实施“工业富县”战略,增强县域经济实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实体和个人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入股、补偿贸易等形式来我县投资经营新上工业项目,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有关条款。
第二章税收
第三条凡在乐都县新上的工业项目,其地方所得税采取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三年内全部返还,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返还;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如再投资于本企业用于扩大规模、发展生产或新办企业,在经营期五年内,全部返还;企业实现或新办企业,在经营期五年内,全部返还再投资部分的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凡在乐都县新上的工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基数内属县上征收的,全部予以返还。
第五条乡镇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城市建设配套和自来水增容费按50%予以减征。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费10年,并一律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经批准,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自来水增容费和印花费。
第七条凡县外带资金、技术、设备来该县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免征矿产资源开发费。
第八条凡创办的福利企业,残疾人数比重占35%的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免征营业税。增值税部分由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采用先征后返办法,以不亏损为限,部分或全部返还。残疾人数比重占50%的,免征地方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部分由企业申请批准后,全额返还。
第九条凡在乐都县新上的工业企业如当年发生亏损,可用下年所得弥补。下年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三章土地使用
第十条凡在乐都县新上的工业项目,在征用土地时土地出让金,属地方征收的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荒山、荒坡土地的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安置补助费。乡镇企业占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管理费,按中下限收取;扶贫企业和福利企业免收土地管理费。
第四章引进项目资金技术
第十一条凡给本县引进项目者,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给现金1000--5000元;对给企业推荐、引进具有真才实学的管理、科技、销售人才,使企业效益增加,由企业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4000元;对牵线搭桥,为企业推销产品者,由受益企业按成交额的0.5%--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凡带技术成果、专利技术或资金来本县企业入股的,除按股分红,在企业投产后由企业给予三年税后利润的15%奖励;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等作为投资者,从获利年度起,除按引资相应条款给予奖励外,并按三年内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凡引进资金(除政策性外),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由受益单位按使用期限将差率部分一次性奖给引资者;凡引进无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含财税、金融部门和政策性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按银行同期利率一次性奖给引资者。
第十四条提供市场信息、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有关部门采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由受益单位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0%--15%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的企业,工商部门即可核发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冠以“乐都县”名称。
第五章引进人才
第十六条鼓励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新办、领办国有、集体企业,以县委、县政府批准,编制不动,身份不变,待遇保留,工资由原单位发放,从领办之日起由企业支付上浮两级工资,并享受企业福利待遇和资金;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本人意愿在原单位或企业办理退体手续。
第十七条允许党政机关干部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离岗在县内创办私营企业,离岗时限5年,离岗期间原单位停发工资,但可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调资,记入本人档案,回单位工作后有效;所办企业形成20万元以上规模,达到退休年龄可在原单位办理退体手续。
第十八条机关干部、科技人员领办、承包、租赁乡镇企业、亏损企业,年利润净增5万元以上者,由企业按10%予以奖励,如配偶及子女是农村户口的,优先解决农转非户口。
第十九条凡愿来本县企业工作的急需用专业人才,由县劳动人事、公安及主管部门协助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凡对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县兴办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随项目调入相应的专业人才5人,城市容纳费按50%予以减征,并优先解决“农转非”户口;是城镇户口而无固定职业的可优先招工,其子女上学、就业和住房安排上优先予以照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政策,凡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一律废止。
第二十一条农、林、牧、水及有关行业涉及本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的按本政策有关条款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优惠政策由县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