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来本州举办的合资、独资联办企业及省内大中型企业开发资源所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按《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占用耕地可降低税额标准的25%;在荒漠、戈壁上开办生产性企业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免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场地优先安排,免收场地使用费。
2、新办资源开发型企业,不论何种所有制性质,均可以从正式投产之日起,可视具体情况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3—5年,期满后仍有困难者,经报批还可以继续定期减免。按照协议规定需要偿还投资的,可利用所得税前利润偿还。联办企业实现的利润可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用贷款新建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的60%税前还贷,改造、扩建的原有资源开发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也可以区别行业,定期减免。凡用分得的利润在本州再投资实现的利润,10年内全部返还所得税。
3、凡外商来本州投资兴办技术先进、出口创汇、矿产资源开发或加工、能源交通这四类“三资”企业,除享受上述第2条减免税收政策外,企业的所得税全部免征;一般外资企业在享受上述第2条规定的基础上,所得税可免7年,以后8年内返还50%;所有外资企业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三资”企业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其生产的产品可自行定价、自主经营。
4、鼓励外来投资者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外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达70年。开发后的土地房产和其他设施,可以自用,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视项目具体情况,双方在互利的原则下平等协商。欢迎外来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补偿贸易、技术设备入股等多种方式共同开发海西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