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县外投资者在以下领域投资
1.投资山区综合开发示范县规定范围项目;
2.水电开发、高耗能工业、出境公路、主干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3.各类矿产资源开发、加工;
4.对我县山药、魔芋等大宗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
5.旅游开发;
6.“四荒地”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
7.旧城改造、新城区建设;
8.对现有企业实行兼并、租赁、购买、股份合作、合资经营及技术改造等。
二、放宽限制
l.除国家明文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行业和项目外,只要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可先行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2.对科技性、外向型企业注册资金(资本金)一时难以达到注册标准的,可适当放宽,即可先行注册,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可抵充不超过35%的注册资金。
3.县外客商来该县从事生产经营,可凭暂留证和本人身份证分别办理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三、用地优惠政策
1.经营种植业、养殖业、旅游、服务业及兴办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土地出让价按国家规定标准减让30%以上。
2.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价可按国家规定标准减让50%以上。
3.从事“荒山、荒坡”开发,除补偿农民外,减免其它税费。
四、税、费优惠政策
l.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性科技开发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所得税第一、二年先征后返,第三至五年先征后返50%。
2.从事旅游开发、旧城改造、新城建设的企业,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优惠所得税。
3.从事收购兼并企业的,第一次交易过程中收购方契税实行先征后返。
4.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矿山的,县上有关部门应收的建设规费一律减半征收。免收规划费、保证金、城建配套费、招标费。
5.从事公益事业开发,免缴城建配套费。
6.围绕山区综合开发,从事山药、魔芋加工、四荒开发、水电开发等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从实际出发进行优惠。
7.对外来投资企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行政性收费科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现行的行政收费标准,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对引进的人才的奖励政策
引进的从事新产品开发,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有功之士,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该项目的新增年利润的10%计奖。
六、引资引项奖励政策
1.引进项目资金,根据用资方用资时间长短、利率高低、按引资总额的0.5——2%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2.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管理、先进配方、专利等,以投产后第一年新增利润的6%以上计奖。
七、服务及投资保障
1.简化办事手续,县上统一集中限时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立项事宜。凡属县上审批的,三天内办完项目建议书和立项批复。
2.外来投资者可委托县招商局进行“一站式”服务。受托后所有办理手续由县招商局统一办理,国家规定应收取的费用,由县招商局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一次性代收。
3.切实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未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企业内部事务。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应提供优质服务,在政策上予以倾斜支持,政法部门给予保驾护航,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一个好的经营环境、生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