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外来投资者,包括来石棉投资的县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本规定适用于外地投资者在石棉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和项目、租赁、兼并、入股的企业。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投资方向和国家政策允许开发的产业、产品,均鼓励县外投资者进行投资。重点鼓励在水电开发及高耗能产业、矿产业、旅游业、交通建设、建筑建材业、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牧产品加工、企业投术改造等领域投资。
第三条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县外投资者在该县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全额返还所得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3年。
(二)投资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在规定区域勘查的费用,可从矿床进人商业性开发后的第一年起在10年内分期于税前摊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少于10年的,在有效期内分期于税前摊销。
(三)投资于农业、林业、畜牧业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的,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企业经营有困难的,还可适当给予减征。
(四)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5年企业所得税。
(五)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税1-3年。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上开发应税农林特产品的,从自收入之年起,免缴农林特产税3年。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以下用地优惠:
(一)凡县外企业来石棉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根据企业建设用地需要,可无偿提供建设用地。
(二)凡来石棉租赁闲置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免交一年的租赁费;生产经营五年以上的,免交二年租赁费。
(三)与困难企业联合、兴办项目所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可根据情况将县留成的出让金的20%-50%部分留给新注册企业。
(四)生产性企业所用土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折资人股等方式供地。该县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折资入股等方式供地。该县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折资入股的,以国土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扣除土地成本后的升溢部分作价入股,所获利润可作为国有股的份额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十年内不与投资方利润分配。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六)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改造国有河滩地并用于主产经营的,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免收三年土地有偿使用费,三年后减半征收。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研、卫生事业、公路、电站建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七)在该县边远乡兴办项目的用地,地价可视情况依法优惠30-50%。
第五条经审定为高新技术的项目,由县城建环保部门批准可减半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征收部分;与亏损企业合资、合作(包括承包、兼并)、技术入股以及联办企业,需征地进行建设的,属地方征收的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并可缓交一年。
第六条港、澳、台商和国外投资商来该县进行项目投资或兴办企业,享受四川省外商、台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经批准注册的外来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及管理人员和企业的技术骨干,在办理子女入学、入托时给予优先安排,并享受本县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因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外来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一)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二)对投资项目应办理的各种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一般情况下应在一周内办完。
(三)各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外来投资者的有关咨询,一律提供免费服务。
第九条本规定由石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该县过去制定的相关文件、政策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