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开投资开发项目和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项目、商(产)品和经营方式外,对区内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全方位开放政策。不受投资主体、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行业、规模、注册资金、从业人员、收入分配的限制。
2、简化办证手续。对试验区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证照,实行管辖地统一核发,“一站式”办证服务制度。经营者凭身份证明向省委会申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回马工商所登记注册。除省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行业许可证外,其他许可证均不作为区内个体私营企业开业办证的必备条件。只要经回马镇工商所核准登记发照,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未取得本部门许可证为由对其按非法经营查处。
3、统一规费收缴和管理。除依法纳税外,县各部门对区内个体私营企业收取的各种证照费、管理费、附加费、检验年审费和工本费等规费,年初由收费部门向试验区管委会申报,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由回马镇财政所统一收取,实行一票式合并收费,分项按比例按月划转。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向区内个体私营企业实施收费行为。违者,县纪委按违纪查处,收取的规费全额收缴财政,不符合本《决定》的各种收费和摊派,区内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绝。
4、规范对区内个体私营企业的检查行为。除政法机关对违法者执行特殊公务外,县级有关部门对区内个体私营企业开展行业检查、行政检查和年度检查,原则上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回马镇工商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实行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单个部门进行单项特殊突击检查工作,事前必须向管委会申报,并征得同意后由管委会组织进行。
5、实行试营证制度。对区内新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分别实行三个月和六个月的试营期,由镇工商所发结试营证。试营业期间,缓办有关证照,减免缓交有关规费。试营期满,转办正式营业证照。
6、试验区内个体私营企业,享受国家对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照顾,在查实征收的基础上,采取按体制保减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先征后返,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7、对在试验区用自有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企业,三年内实行收入目标计划管理,新办生产型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三年内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全额返还,第四至第五年所得税全额征收,半额返还。对新办的私营工业企业减半收取电力工程津贴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
8、对自有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办经营型企业,第一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返还80%,第三年返还50%。
9.对在试验区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办法,从投资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全额征收,全额返还。
10、利用区内荒坡、荒地从事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出售应税农业产品收入的当年起,返还农业税三年。在荒山、荒坡、荒土、荒水上规模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年度起,返还农业特产税三年。
11、区内私营企业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下岗职工达企业职工总额5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达30%的,可继续减免企业所得税两年。安置“四残”人员达到企业生产人数35%以上,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私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照顾。
12、对在试验区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可采取征用、租用、转让和以土地入股等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愿意在试验区入户的投资者及其家属子女,由镇人民政府帮助办理小城镇入户手续。
13、对引进资金用于试验区建设的引资者,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其中,引进无偿资金(专项扶持款除外)按总额的20%给予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一年以上,按总额的8%奖励,有偿低息(低于银行同期利率)资金,按总额的l—2%奖励,引进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资金,按总额的0.l—0.5%奖励。
14、对成功引进外来投资者在试验区兴办企业和开发投资顶目的引进者和中介人,由回马镇人民政府或受益单位对项目引进人给予奖励。其中,对成功引进外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55--150万元、151一-500万元、600万元以上的,项目正式建成投产后,分别给予项目引进人3000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
15、对区内新办企业,年上交税金达到5万元以上的,由镇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给予企业法人1一5%的奖励。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获国家、部省优质产品奖,给予企业经营者或主研人员1000--5000元的奖励。
16、鼓励回马镇机关、部门干部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经允许和派驻试验区企业工作的干部,可在企业兼职兼薪。对投资20万元以上在试验区兴办企业的公职人员,可保留公职并由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