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剑阁县下寺经济开发区,实行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发展政策。凡县内外在开发区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者,不受身份、行业、职级、所有制和投资规模、经营项目的限制,一律按“自主联合、自主经营、自主开发”的原则,实行经营、价格、用工、分配“四放开”。
二、在执行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租赁、承包等形式获得开发区的整体或部分规划小区项目开发建设权、经营权和转让权。并自主决定开发建设方式、经营方式及转让方式。
三、开发区内的外来合资、独资、合作企业,一律视为无主管企业,只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不受任何其它部门的行政干预。
四、凡来开发区内合资合作的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后,企业的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可视情况减收15-30%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及其它共享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可视其情况酌情返还给企业。各种收费除必须向省以上缴纳的外,其余一律免征。
五、开发区依法征用的土地费用,实行分等按级收费。一次全额支付者,地价减收20%。用户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期50年。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投资办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土地使用者不负责民房拆迁、居民安置工作。
六、在开发区经商办企业或生活居住的县内外非农业人口和暂住人口,可申请到开发区农转非户口或临时户口,其子女入学、就业、招工、招干、参军、评选先进、劳模、推选代表等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
七、对引进客商来开发区投资的单位或个人,管委会按县外引来资金的实际投资额0.5-1%给予奖励。
八、在开发区内兴办各类企业和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向银行申请开户存款、贷款业务。银行对符合条件和政策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九、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承办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工程建设投资者所需的一切手续。开发区内的各项建设在征得管委会初审后,可边审批边建设。
十、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管委会可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给生产经营投资者更加优惠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