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发布20项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的一般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
  外商从投资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40%的税款。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三、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我国商品出口综合退税率由12.56%提高到15%。
  四、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西安市政府规定,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1999年起,可以上年度为基数,5年内由财政按实际上缴所得税额新增部分50%返还企业,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新增部分5年内由财政部门按50%返还企业。
  五、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政策
  在中国沿海地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西安高新区,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免政策
  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免征收。
  七、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到高新区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
  投资方在高新区投资创办的联营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从高新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红利,不再补缴与母体企业的所得税差额。
  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发的税收减免政策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包括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九、鼓励内资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政策
  高新区内的赢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国家级新产品在试产试销期3年内应征的所得税,或列入省级、市级的新产品在试产试销期2年内应征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由财政返还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新产品开发。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研制、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对其转让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票。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注册于本市的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额返还。
  十一、技术服务收入税收减免政策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上述“四技”所得和销售自己新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包括通用软件和专用软件)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从1999年起,5年内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十二、大项目增值税财政返还政策
  对进入高新区新建区内的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凡达到一定规模并具较高效益的,经管委会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解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十三、省外企事业投资财政返还政策
  省外企事业单位到高新区独资或控股新办科技开发企业或经批准在集中新建区独资或控股新办第三产业,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两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规定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减半返还。
  十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国内采购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五、科研机构转制税收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土地使用费减免政策
  高新区内的产业项目免收各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的90%;兴办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免收场地使用费;兴办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的,可减半收取场地使用费;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经批准十年内减半收取土地使用费。
  进入高新区新建区实施的项目产业用地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50元)。
  外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十七、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税收减免政策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十八、安置待业人员所得税减免政策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公司,当年安置待业人中超过从业人员人数量3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超过60%的,免征所得税三年。
  十九、人才政策
  高新区管委会可解决入区企业的人才交流、智力引进、培训、社会保险、学生接收等问题。
  高新区内企事业组织的专业技术类、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由管委会组织评审。
  对从外埠调入高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国外学成归来人员及高级技工等入城户口,经管委会审核,由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入城户口。
  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因商务出国(境)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内的中小科技企业的关键技术人员奖售成本价住宅房。
  可解决区内企业主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二十、金融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信用等级限制。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允许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高新区内的商业银行可优先解决区内企业的资金贷款。创业服务中心设立了种子基金,重点支持到创业服务中心进行成果转化、商品化,并具有发展前景的孵化项目。
  高新区管委会与市科委每年出资1000万元,设立了青年科技人才创业基金,以低息、无息、贴息贷款或参股等形式重点扶持技术人员、自带项目到高新区创业和发展。高新区投资服务中心对高新区内的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将对高新区内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风险投资。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高新区内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类计划项目,取得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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