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凡国内外、区内外在库车以独资、合资、参股、补偿贸易、技术转让等形式投资兴办的石油天然气化工建设项目的化工企业均可依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凡在库车建设的石油天然气化工建设项目,不论项目大小由审批机关进行联合办公、集体审批、全程服务,并优先办理一切手续。
第三、大化项目在自建自管用水厂的条件下,免收水费和水资源利用补偿费,仅按国家规定最低限额征收水资源费。大化项目用水由库车县水厂供水的,水费和水资源利用补偿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第四、凡库车境内兴建的化工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协调优先安排电力供应。实行“盐碱合一”的盐化工合作项目可划定专用盐场,取消原盐供应中间一切费用,经批准可免征资源税5年。
第五、凡化工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一律免缴土地使用税,建成投产后继续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并按国家规定最低限额收取土地使用税。
第六、凡化工建设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如用分得利润再投产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所得税减征期满后,可继续减征3年;地方分成的增值税部分全额征收,3年内按50%返还企业。
第七、凡化工建设项目生产的产品,产品价格除属于国家管理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当地管理的部分,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石油化工企业在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依法向社会集资、发行债券和股票。
第九、园区的石油化工项目,根据基础工程需要,由库车县人民政府优惠向项目法人提供所需基础资料。
第十、园区企业包括外资、三资企业,享受库车县人民政府制定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一、本优惠政策由库车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