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优惠政策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发展,鼓励区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参与合作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自治区人大颁布实施的《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合作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本章中所称合作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在该区域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区外联营企业均执行以下政策。

第二章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在合作区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四条区外投资企业,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 在合作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八条 举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产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对合作区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据实在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后,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设置专项基金,用于投资兴办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优势产业、生产性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技术改造与发展。
第十三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企业),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对进入合作区内的高技术、高投入、高附加值的生产性项目,自企业生产经营投产达效后,由企业申请,经管委会论证,可优先列为科技风险投资和产业发展基金扶持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由合作区管委会积极推荐申报列入国家、省市政府各项扶持计划项目,取得政府资金支持及上市融资。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十六条在合作区内注册成立的区外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符合条件的生产性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贸易权。
第十七条区外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区外投资企业其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有关规定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章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合作区内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实行“限额投资、竞争招标、限期开发、税收回报”的办法,无偿提供土地。
第二十条投资额1000万元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资金到位50%以上,100亩以下的产业用地,可享受70%的优惠土地转让费,优惠部分由合作区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一条依托我地资源优势创办的带动当地产业发展的龙头项目及产品出口型企业,100亩以下的产业用地,可享受60%的优惠土地转让费,优惠部分由合作区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二条在合作区新建工业企业,符合合作区发展产业导向的项目,用地30亩以上的投资者,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在第一次缴纳50%出让金后使用土地,余额可分期缴纳。
第二十三条区外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交土地租金,第6年至第20年免交50%的土地租金。
第二十四条凡按合作区确定的重点优先发展产业,以及在我地区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含兵团企业),以异地嫁接改造的方式进入合作区,均执行招商文件确定的土地供应政策。

第四章引进项目和资金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对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人,在引进资金到位后,由合作区管委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 (一)引进赠与资金的,奖励引资额的30%。
 (二)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 (三)凡为合作区引进生产性项目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在项目验收投产后,按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5%给予奖励。
 (四)对引进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资金的,按实际投资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2%给予奖励。
 (五)对引进其它项目或资金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金额。

第五章投资保障和经营环境
第二十六条合作区管委会作为伊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大批准的《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对合作区内的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合作区内进行收费、摊派、罚款、评比、检查等活动,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需经合作区管委会同意,会同合作区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在区内积极创建社会公益事业,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企业及企业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对进区的投资项目实施承诺服务:投资者自主确定的投资项目,文件资料齐全的,合作区内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并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需要逐级上报的,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并由合作区管委会对投资者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
第二十九条依托伊宁市及周边地区农副产品资源优势进行深加工的生产性企业,伊宁市政府(或管委会)对生产原料的正常供给,给予协调和保证。
第三十条合作区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用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合作区经贸发展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合作区内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出国从事商贸活动,由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出国护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指高新技术项目,系指纳入国家高新技术统计口径的生产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享有本规定所制定的优惠政策,系指在“十五”期内在合作区投资的各类企业,现已投入生产和在建设过程中或已签约入区的企业,继续执行签约协议和签约时所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更为优惠的政策,除可享受本规定外,还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新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外,还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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