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外贸企业用进口商品在国内其他省区串换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和其他生产、生活必需的物资和商品。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和国家指定专业总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外,授权西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商品配额数量签发许可证。边境贸易西藏自治区内、国内其他省区、国外企业的生产、生活资料均可进入边贸市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由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厅授权当地边贸管理部门就近签发。从边贸进口的商品,经西藏自治区政府批准,可以销往国内其他省区。税收根据外商投资额、投资经营的种类和期限,分别减免工商税、所得税、进口关税。外商在西藏自治区兴办生产性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从获利年度起,均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从事能源、交通运输、农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畜土特产品加工、民族手工业、旅游商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免征所得税,第五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旅游事业开发的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在西藏自治区设立机构而拥有来自西藏自治区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按7%征收所得税。外商用从西藏自治区内企业获得的利润在西藏自治区再投资办企业或扩大再生产,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外商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赋,按西藏自治区内同类企业或者比照西藏自治区内企业同等对待。允许外商以人民币代替外汇缴纳税费。外商经营所得利润和外籍人员个人收入汇出境外时,免征汇额所得税。在按上述规定减免所得税后,产品出口外销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当年所得税。
外商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建设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外商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安家物品、交通工具等,在合理的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由海关监管,免领进口许可证。客商进口本企业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其加工制造后产品全部外销的,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部分外销的,免征其产品所包含进口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内销部分按有关规定补征进口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一半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