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地区扩大对外开放优惠政策


土地
  保山地区内的国有与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可实行有偿转让使用。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参与城镇建设和改造。在全区各城镇投资建盖职工和私人住宅,其所需土地,由当地政府以有偿使用方式批租。对投资者有偿使用的土地,均按成本价或基准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对从事交通、能源、矿山开发和兴办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可视情况减收或免收土地出让金。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在其使用期内,可用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再投资、抵押、担保。
  税收
  国内外投资者在该区新办实业初期,因经营和收回投资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一至三年的地方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给予适当减免。
  凡到该区贫困乡村投资开办生产加工型项目(国家禁止的除外)和兴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均按零税率执行。
  区外企业与该区合资、合作联办企业所创效益,可按“先分后税”的原则,按投资或原合同商定的分配比例分配利润。区外合作者所得部分可回原地交纳所得税;跨区到该区设立分支企业的外区企业,其在该区的分支企业所创效益可回原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凡批准合资、合作或出售、兼并的企业,涉及土地过户的,免收各种费用。
  户籍
  凡到该区投资兴办实业,并在本区城镇购有或自建有住宅,其成年劳力不需地方政府安置就业的,均可在其住宅所在地申请落户或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本人及家属子女均享受当地非农居民的同等待遇。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凭聘用单位的聘用文件及学历证明办理常住户口;对引进的人才凭调令或相关的证明文件、批文即可办理落户;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凭房产证或营业执照审批办理落户;对于婴幼儿落户可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登记;夫妻分居的户口问题,今后不以投靠人在投靠配偶所在城镇的实际连续居住为条件,居住时间以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期限为准,年限为壹年,即可审批办理;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限制,主要以退休、下岗、身边无子女为条件,条件符合即可办理落户。“农转非”审批手续一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当地确定的人口发展计划内,统一行使审批落户权。“农转非”落户一律凭公安机关的批文或落户通知书办理。在办理“农转非”落户工作中,除物价部门核发并规定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外,任何部门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它部门代收入城费、城镇增容费等费用。
  引资、融资
  区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为该区引进资金、技术、项目提供中介服务,并取得实效的,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中介劳务提成或一次性奖励。
  1、属引进资金,按实到金额的1-3%给予一次性劳务提成。
  2、属引进技术、项目或新产品(商标)的,按该项目、技术或该产品投产第一年所创效益,或投产第一年所新增效益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商品、人员出入境
  凡有外贸、边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其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及所需原材料,除国家禁止、限制或执行配额管理的外,企业可自主对外洽谈,如实报关、报检后出入我区边境不受限制。若洽谈业务需出入中缅边境的,经企业所在县(市)以上外经贸、边贸主管部门签署证明,报同级外事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签发一年内有效,多次出入境的中缅边境出入证件。
  凡由该区地、县(市)旅游部门组织到缅甸观光旅游的团队,由当地旅游部门向同级公安部门统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后,即可按指定口岸和路线出入中缅边境。
  项目审批
  凡到保山地区投资、合作的企业或个人,持有关证件资信证明,与合作方一起,向投资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书。按下列归类口范围审批或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属新建项目,报同级计(计统)委按权限审批。
  2、属技术改造、扩建项目,报同级经贸委按权限审批。
  3、属金融投资企业的,报同级人民银行审批。
  4、属利用外资的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或从事边贸、外贸进出口经营的,报同级外经贸局(边贸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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