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外商外地到该州投资,同时享受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和本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鼓励外商外地投资的重点领域(除国家产业政策严格禁止的外,对外地投资者,投资领域不受限制。)
1、基础设施建设:公路、水电、港口、码头、口岸、市政等;
2、农牧业:生物技术、生物资源产业化开发、农业资源综合利用;
3、旅游业:景区景点深度开发、旅游产品加工制造、现有宾馆酒店的管理服务、配套旅游文化设施建设;
4、生态环保、江河整治;
5、国有企业嫁接改造;
6、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7、服务业:国际经济、科技信息咨询,商业、外贸、旅行社等试点。
第三条投资形式
l、合资、合作、独资;
2、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或承包等;
3、BOT、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等;
4、项目融资;
5、国际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四条外商外地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视具体项目及投资方式,实行“一项一策”,给予附带特许优惠。
第五条在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口岸和边远山区的外商外地投资项目,实行“一区一策”,即除享受本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赋予区内及区内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税收优惠
1、外商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在第五条规定区域内的外地投资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审批认定为该州重点鼓励的外商外地投资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优惠,项目进口的设备和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审批认定为我州重点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二年免后三年减半,同期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地投资的同类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参照该条款执行。
4、审批认定为我州重点鼓励的外商外地投资农牧业项目,从收人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员工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运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合理取得的提案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收入减去40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累进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投资用地
l、外商外地投资项目可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土地使用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仓储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在使用年限内,外商可依法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2、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州内当时当地同类项目的费用标准,一次性优惠30%的土地出让金。一次交费确有困难者,视土地用途,根据提出的申请,可分期付款;
3、用于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项目,免交耕地开发复垦基金;
4、国有企业嫁接改造项目,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将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给新企业。
第八条经营环境
外商外地投资企业在以下方面与当地企业和当地居民实行同等价格标准。水、电、气、通讯、交通等配套服务;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外商及其眷属和外籍员工,持有效证件,在州内和省内的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
严格执行实行外商外地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目录和相应的有效收费许可证是企业是否付费的依据。对外商外地投资企业除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各种法定年度检查外,严禁行政执法部门非经政府授权批准擅自对外商外地投资企业进行其他检查。
第九条居留和出入境
投资额在l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对该州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报请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永久居留资格;获取永久居留资格后,不必再办理居留手续和定期向公安机关缴验证件,免收签证费,其配偶子女可获得在华居留。对外商企业的治安管理行政收费,视同州民对待。
外商投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可获得一年以内多次往返签证。
外商投资企业常驻该州的境外人员,因业务需要,临时从边境口岸出入境的,可持本人居留手续和企业的意见,可到当地办理临时出境手续,边防检查站验证放行。外地投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出入境按当地出入境管理办法执行;个体、私营资本在该州投资举办企业固定资产达10万元或该州国家机关、团体、企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内地人员,在该州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有合法固定住处的、可落城镇蓝印户口,办理《临时居民身份征》,住满两年后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第十条投资审批
凡向该州提出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由州外商投资联合审批办公室集中受理,申报文件齐全,并审定批准成立的项目,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批准证书和完成工商登记。外地投资项目申请,由州县(市)政府经贸委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管理和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期间由外经贸局负责协调办理;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局负责协调办理;在生产经营期间由经贸委负责协调办理。外地投资企业在申办和经营期间由各级经贸委负责协调办理。
西双版纳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商提供代理服务。
西双版纳外商投诉中受理外商投诉。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