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导向
第一条 鼓励中外投资者来富蕴县投资的重点行业。
1、农牧业:农、牧、副及特殊产品深加工,畜产品交易市场和节水型农牧业基地建设;
2、基础产业:市政建设、能源建设、交通建设、小城镇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
3、矿业: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探及开发矿产品的深加工建设;
4、旅游业: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5、新型产业: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技术,以及环保治理和生态保护建设;
6、服务业:中介、咨询、饮食、社区服务建设;
7、其它行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税收优惠
第二条 对来我县投资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工业、旅游业及农牧业项目者,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证策执行。
第三条 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投资额占50%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新建内联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可享受5年(自治区规定)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按企业的规模在一定期限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对投资在我县兴办非生产性内联企业,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自治区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
第五条 对投资兴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自治区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对投资在我县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按国家规定加工和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自治区规定);在本县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5年。
第七条 投资在我县土地总体规划区内,进行节水型土地综合开发,从受益年度起5年(自治区规定)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第八条 对投资兴办畜牧业项目,进行规模育肥养殖、牛羊肉深加工和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九条 利用当地“三废”(废渣、废水、废气)为主要原料开发的产品,自生产经营年度起,可享受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意见》中的免税政策。
土地优惠
第十条 对投资在我县利用“四荒”进行生态保护型土地开发,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十一条 对投资在我县按总体规划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和牧业基地建设,从受益年度起,5年免征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前5 年免缴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经营期收缴,经营期20年以上的可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必须在2年内,按合同规定投资建设,否则出让机关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我县投资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利用本地企业闲置的划拨土地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80%收取,并免征市政公司设施配套费;利用本地企业厂房、设备进行生产和技改,土地出让金按50%收取。
第十六条 投资者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的30%,既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余部分可分期交付或在协定年限交清(不超过三年),出让金交足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作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对地方政策
以土地折价入股的新建股份制企业,前三年政府不参与分红,由投资者受益。
其它优惠
第十七条 对地质部门、科研单位投资在我县进行地质风险勘探的企业,免征各种费用(除石油钻探外),并提供一切方便条件,保证勘探的期间的正常工作,发现可开采的资源后,双方合作开采,开采方式由勘探单位确定。
第十八条 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人,除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可为其法人代表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优先解决子女就学,并按当地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凡为我县引进资金的个人或中介组织(财政金融部门除外),资金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由受益单位按引进资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凡为我县提供人才、技术、原材料、市场销售、商品物资等信息被采纳,使企业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由受益单位采纳信息后年获纯利润的2%给予提供信息者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我县兴办乡镇企业、旅游业的投资者,以此优惠办法为原则,可按乡镇企业优惠办法、旅游开发优惠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在恰库尔图镇进行项目建设的投资者和引资者,可按《富蕴县恰库尔图建镇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执行。
投资保障
第二十三条 对新建特殊项目和区外投资的重点项目,简化准入审批手续,由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实行“一厅式”服务,统一办证,实施限时审批制度,对属于县内有关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审批办理事项,将及时完成转报手续,争取提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引资项目的综合服务,对重点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和项目负责制度,帮助投资者解决好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各综合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管理和监督,维护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涉及到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投资商在我县兴办优先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金可实行2年内分期到位,其中,生产性公司、商业零售批发性公司首次出资应不少于5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首次出资应不少于2万元;其它企业法人注册资本
金不得少于3万元;对本县下岗人员,持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免收工商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对在我县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各行政收费部门应本着“先上车,后补票”、“先生产,后规范”、“分期限时”等办法,收取费用,为投资者提供宽松、优质的服务环境。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国家、自治区优惠政策规定为准,以前本县出台的优惠办法与本优惠办法不符的,以优惠办法为准。优惠办法由县经贸委负责解释,政府办公室监督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