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税收政策
1、在我市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交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财政按本级可支配的40%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拨给企业,用于企业的发展投入;其企业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前3年可减征或者免征。
2、新办固定资金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之后4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前2年按本级可支配的100%、后2年按50%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报给企业;固定资金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4年内按其交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本级财政可支配的部分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拨给企业。以上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改造、完善旅游基础设施。
3、新办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内交纳的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财政可支配部分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改造、完善旅游设施专项资金。
4、在我市旅馆游区内从事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享受零税率。
5、在我市投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前3年地方财政按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的100%、后2年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可支配部分的50%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拨给企业,专项用于改造和完善旅游基础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