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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加快发展旅游业优惠政策(摘要)
 


一、土地使用政策
1、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应优先提供给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用地按出让办理,出让期不低于10年,不超过40年,出让期满可以续期。每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不高于各区域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按规划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40%。
2、旅游基础设施(水、电、暖、讯、路、厕等)建设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3、按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经营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在保证旅游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4、我市各级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参股的方式同投资者共同从事旅游项目开发的,前3年不参与分红,由投资者受益。

二、财政税收政策
1、在我市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交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财政按本级可支配的40%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拨给企业,用于企业的发展投入;其企业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前3年可减征或者免征。
2、新办固定资金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之后4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前2年按本级可支配的100%、后2年按50%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报给企业;固定资金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4年内按其交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本级财政可支配的部分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拨给企业。以上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改造、完善旅游基础设施。
3、新办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内交纳的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财政可支配部分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改造、完善旅游设施专项资金。
4、在我市旅馆游区内从事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享受零税率。
5、在我市投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前3年地方财政按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的100%、后2年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可支配部分的50%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拨给企业,专项用于改造和完善旅游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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