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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了迎接西部大开发,加快我县经济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区外投资者(指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区外投资者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区外投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兴建我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
奖励办法
....对引进国内外企业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其引进资金实际到位额度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1%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8%奖励。从事第三产业的以固定资产投资计算为准(需以法定评估部门评估为准)。
本奖励办法由县政府招商办负责解释并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