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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三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投资者在农三师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二、投资者在农三师投资兴办企业,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

第三、区外投资企业在农三师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区外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籽、种苗、种禽种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区外投资者来农三师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六、区外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图木舒克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区外企业来农三师设立分支机构,已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不再重新评定等级,享受师内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和授信额度。

第八、区外投资者投资农三师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以申请农业开发贷款,并视同师内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第九、区外投资者兴办的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由农三师向兵团逐级推荐上市融资。

第十、在图木舒克市投资的区外投资者,一次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4个常住户口,10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8-10个常住户口,300万元以上的,可为其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办城市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一、所有区外投资企业以及他们的员工及其配偶、子女、均与我师企业同等对待。

第十二、凡引进师外资金(通过政府渠道引资除外)投入我师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由受益单位按所引进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1-3%给予引资入(中介组织)一次性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企业代扣代缴。

第十三、凡引进师外资金对我师兴办效益较好的股份制企业者,可按引进资金的1-3%(扣除个人所得税)给予引资人股份。引资人对奖励的股份拥有所有权,可以办理赠予,在调出、异地居住或不愿意持股时,企业应按市值或双方协商的价格给予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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