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实施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产业导向
重点鼓励投资一下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二)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的勘探和加工;
(四)新型或节能建筑、装饰材料;
(五)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信息通信网络技术、节能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六)生态环境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七)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
(八)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投资方式

(一)合资、合作、独资;
(二)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
(三)项目独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
(四)国际通行的其他投资方式。

优惠政策

国内外投资者在享受国家、自治区优惠政策基础上,还可享受如下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
(一)州外投资者在奇台县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州外投资者在奇台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和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兴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资本规定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在开发经营期前5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州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奇台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投产后,8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免征车船使用税、屠宰税10年。
鼓励州外投资者在奇台县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州外投资企业在奇台县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五)州外投资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畜、种禽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除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州外投资者与新疆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
州外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州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自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七)州外投资者来奇台县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延期,可继承和有偿转让。
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在奇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在奇台县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土地优惠政策
(一)州外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生态建设、小城镇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州外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征5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第6年至第10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
(二)州外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租让金。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免缴40%的土地租让金。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规定重点鼓励的产业,才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土地出让金外,其余土地使用出让金可实行挂账,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分期付款。
(三)州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州外投资者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租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优先续期使用土地。
(四)州外投资者利用我县国有、集体企业闲置的划拨土地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并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利用本地企业厂房、设备进行技改和生产,并使用原企业50%以上职工的,土地出让金按20%收取。

产权交易优惠政策
(一)州外投资者购买国有资产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价款,可按5~10%的比例优惠;对价款在5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购买方可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数额不低于出售价格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州内企业与州外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对拟出售资产应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评估,评估验资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中方投资者以占有使用的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作的生产性企业,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收房地产契税。
(三)州外投资者兼并奇台县亏损企业可享受兼并企业的各项政策优惠。对兼并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的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照国务院及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停、减、缓优惠。
州外投资者所需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给予积极支持。

(凡在奇台县投资兴办企业的除享受以上政策、投资保障及其它优惠政策外,视不同产业根据投资方的要求,以更加优惠和灵活的政策为投资者提供投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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