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迎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促进岳普湖县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县城内外的国家、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和国家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国外客商到岳普湖县投资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岳普湖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普湖县内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和外商企业在岳普湖县投资兴办的企业、经济实体(以下统称投资者),以及县城外的企业与我县企业合作经营的项目。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1、投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现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独资、参股、控股、购买、兼并、租赁、承包。
4、改造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兴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技术转让、开发代理、代购、代销、代运、代储、代加工业务。
第三章 投资产业导向
第四条 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农、林、畜、果、桑、园艺、矿产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石油、天然气下游产品的开发;
4、新型产业:生态工程、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技术、节水型农业、房地产、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5、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6、其它行业,信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的建设;咨询、娱乐等社区服务业。
第四章 投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买断企业产权的,办理一切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
第七条 国有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项目,可按评估价格下浮30%,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
第五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新办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凡投资者在我县新开发的非宜农荒地、荒滩种草种树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2、投资者新开发的宜农荒地、水面,从事农、林、畜、果、桑、渔等种植、养殖业的,自取得受益年度起免征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6年。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5年,期满后先征后返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3年。
3、投资者在我县新办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和农、林、畜、桑、渔、加工和储藏、保鲜及环保、教育等公益事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5年;商业服务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8年;
4、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石油、天然气下游产品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3年。
5、对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下岗及富余人员数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6、对于外来企业兼并县特困企业的,财政债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挂帐停息直到盈利,从获利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7、新办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
第六章 土地使用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土地优惠政策如下:
1、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付款可优惠50%出让金,其土地使用权根据用地性质为50年,(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缴10年土地租金。
2、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及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用地及对农业产业化进程起拉动作用的项目用地,按审批权限,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3、新开发的国有土地,用于节水型农、林、畜、桑、渔、加工和储藏、保鲜及环保、教育等公益性事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5年;商业服务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8年;
4、对新建合作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地价的50%核定收取,也可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
5、经批准利用非农业用地或国有荒地,从事养殖业(圈养)免收土地使用费。
6、凡在我县经济开发园区投资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其建厂用地可分别享受3亩、5亩、10亩、15亩、25亩土地无偿使用30年的优惠。
第七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投资者来我县新办企业,可享受以下收费优惠政策:
1、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内容、标准亮证收费。必须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无批文、无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投资者有权拒绝缴纳,并可直接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章 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投资者可享受以下服务优惠政策:
1、凡在我县新办企业实行一个机构协调、一份文件管到底。有关投资兴办企业的立项、规划、审批、工商、税务、土地登记、特种行为审核等问题,统一由岳普湖县经协办协助办理解决。
2、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收到有关有效文件后,各部门应在一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给予明确答复,特殊情况三日内办结。对于需上报审批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边办手续边上项目。
3、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兴办的重点行业实行挂牌服务制度,每位县级领导联系一个引资企业实行挂牌服务,挂牌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三条:一是挂牌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检查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二是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协助解决;三是制止“三乱”现象。
4、凡来我县投资者,免费办理非农业常住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均不交跨区费,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九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原则:凡我县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均实行放开引进、待遇从优、来去自由。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大专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待遇
1、凡到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以自己的技术、管理为用人单位取得经济效益的,经审计、财政、税务、经贸、科技等部门认定后,可连续三年按新增税后利润10至20%的比例提取奖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县另行给予重奖。
2、凡引进我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允许子女参加本地高考;
3、对引进的人才,凡愿来我县定居的,其随迁配偶、子女、父母、公安部门凭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即予办理落户手续。随迁配偶的工作、子女入托、入学(小学、中学)由县政府优先安排。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引进外来资金(自治区、地、县计划安排的财政金融资金除外)和先进技术及项目的中介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1、凡为我县引进外来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在项目投产经营后按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属职务范围的给予1%至3%的奖励,由县经协办负责审定,县人民政府奖励。
2、凡为我县引进名、优、特产品项目,投产后取得教好的经济效益,年新增利润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从投产第一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一次性奖励引进者,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3、凡为我县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取得教好效益的,由受益单位按该产品投产后第一年的新增税后利润提取10%一次性奖励引进者。
第十六条 本优惠办法由岳普湖县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优惠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