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皮山县的投资,经营环境,以丰富的资源优势招商,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皮山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和田地区及其他兄弟县市所制定的招商引资,引入人才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县内外新办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国企业在皮山投资举办的企业,经济实体 (以下统称投资者)),以及县城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我县合作经营的项目,属承包,租赁的合作期限必须在五年以上。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有的优惠政策与和田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本县不折不扣地落实,今后凡国家,自治区再出台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在本县同样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田地区的优惠政策,在本县优惠的地方按照政策规定落实。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可以以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1、独自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喝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现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参股、控股,或者买断产权。
4、改造现有企业、组建跨县、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举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
第三章 投资方向导向
第五条 我县鼓励投资的重点企业。
1、农、林、蓄、果、桑的综合开发及其它产品深加工。
2、能源、环保、生态建设。
3、矿产勘探、开采、冶炼及石油、天然气、化工产品的开发。
4、棉纺工业:发展精梳高支纱及织、染,提高产品档次。
5、建材工业: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
6、新型产业:生态工程、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技术、节水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7、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8、其它行业:信息、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建设;咨询、娱乐等社区服务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项目投资优惠政策
1、凡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重大投资规模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名优特产品项目和出口产品项目、可给予“政策随项目特事特办”的优惠政策。
2、来我县的投资者办企业、凡是具备法人条件的均享受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可向社会吸纳股份,投资方式自定,享有人、财、物、产、供、销及产品定价的权利(除国家调空商品外)。
3、我县鼓励投资者依法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我县矿产资源较为丰富,有线索的矿产48种,但因地质工作程度较低,成规摸正在开采的矿产很少,所以今后在矿产开采方面我们实行谁找矿谁受益,再条件同等的前提下优先办理采矿权。
4、简单审批权限。来我县投资者,凡属新上项目,在收到有关文件后,各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给予明确答复;对于属上级职能部门审批的
项目,在转批的同时实行“特事特办”经上级批准后,即可边办理手续边实施项目。
5、简化办事手续。 凡来我县投资新办企业者,在企业的立项审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特种行业审批等问题,统一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经贸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解决。
6、凡在我县购买县属企业,视同新办企业同等对待,均享受本优惠政策,购买破产县属企业,均享受企业破产重组的一切相关优惠政策,对买断兼并改组后的企业所需办理的一切变更手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交手续费。
7、凡招商引资企业在用水、用电、排污等方面与县属企业同等对待,经协商还可下浮,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并优先保证工矿企业的用水、用电。子女入托、入学(小学、中学)由县里优先安排,同等对待,不得收取跨区费、借读费。
第七条 引进资金、技术、项目的优惠政策。
1、凡为我县推荐或引进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到位资金总额的1% -3%给予奖励,其中:投资用于合资、合作经营的由受益单位按上述比例进行奖励。属独姿新办企业的,由县财政设立专户,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2、凡为我县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将在该产品投产后第一年的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一次性奖励引进者。
3、凡为我县各类企业推销积压产品并及时回笼资金,视销售情况按销售额的5-10%提取奖金;销售正常产品,可按销售额1%提取奖金,由受益单位来付。
4、在招商引资方面有突出贡献者,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物质、荣誉奖励。
第八条 工商、税收优惠政策
1、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或者属招商引资注入资金、技术与我县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合资、合作、参股经营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县兴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在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基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前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前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鼓励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对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得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投资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拌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察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益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 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税或者免增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化、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7、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特产品收入在20年免征农业特产税。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土地使用费前五年减免
后3年先征后返。在我县兴办畜牧业项目,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九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属招商引资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需投资建厂征用土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前10年按实际征收比例返还。
2、属招商引资参与我县企业改制、购买县属企业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改制关于土地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不低于土地评估价20%的比例交纳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
3、投资者从事能源、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按审批权限,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优惠政策
1、开发经济实用住房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土地可无偿划拨。
2、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一律免缴合同签征费、抗震审查费、墙改费、散装水泥推广费、噪音排污费、消防集资费劳务介绍费、房产证办理手续费、公证费、红线手续费、共排水暖接管费。
3、从事商品房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属本县权限范围内的减半征收下列费用:城市建设增容费、工程招标费、测量费、供热贴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安全检测费。
第五章 投资保障
1、为改善经营投资环境,各单位、各部门都必须对管辖范围内有碍招商引资的做法和行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树立发展经济全县一盘棋的思想不折不扣的落实本县所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我们将落实优惠政策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考核、考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本单位连续被举报两项存在“三乱”问题,警察情况属实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优,党政一把手当年考核尾不称职,本部门“三乱”问题严重,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对班子进行调整或按照责任追究规定,对主要领导给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厨师国家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 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3、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投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中予以免检。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虚惊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4、引入群众监督机制,组织群众代表,义务监督员经常对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干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健全舆论监督,对反面典型公开曝光。
5、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对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优惠政策优先经贸委负责解释。
中共皮山县委
皮山县人民政府
二 00 二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