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迎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鼓励区内外的国家、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和国家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国外客商到特克斯县投资建设,促进特克斯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克斯县实际,特制定本有关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独资企业以及区内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内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五年以上的企业,在享受国家、自治区优惠政策基础上,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1、合资、合作、独资;
2、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
3、项目独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技术转让;
4、WTO通行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投资产业导向
第四条 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农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重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商品农业,生态、观光农业,开展农业科学研究、水土开发,农副产品保鲜、储运及加工。
2、畜牧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重点建设良种牛羊繁育基地,进行生物工程技术开发,乳品加工及保鲜、包装。
3、矿业开发。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非金属矿的勘探和开采加工。
4、旅游资源开发及特色景点建设。
5、城市建设及房地产开发。
6、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7、新型或节能建筑、装饰材料开发。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间内,按减收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投资者在我县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投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县从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开发,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按减收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4、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五章 投资保障
第十二条 新投资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进行收费、摊派、罚款、评比、检查等活动。如确实需要进行执法检查,由县招商引资管理局报请县委、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 县招商引资管理局对投资项目实行精简高效的服务方式,并实行投资全过程“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制度,以确保为各类企业和投资商提供优质服务。投资者自主确定的投资项目,文件资料齐全的,县招商引资管理局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并协助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需要逐级报批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并由县招商引资管理局对投资实施的全过程进行代理式服务和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依托特克斯县及周边地区农牧产品资源优势进行深加工的生产性龙头企业,特克斯县委、县人民政府对生产原料的正常供给给予帮助,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对投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开发、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科研成果鉴定申报、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等事项,由县招商引资管理局负责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或投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政策所指高新技术项目,系指纳入国家、自治区高新技术统计口径的生产性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所指龙头企业,系指能为本县农牧民年人均增收100元以上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实施后,凡我县以前有关文件或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更为优惠的政策,我县可按“从优“原则对投资者执行最有利条款。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特克斯县人民政府发布,县招商引资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